根據財政部[2010]111號文之規定,上海市自2011年7月1日正式啟用《上海市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為進一步完善財政票據管理規定,規範本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使用管理,結合678實際情況特製定如下實施細則。
一➔、下列行為可以開具資金往來結算票據🥌:
1.暫收款項
由本單位暫時收取➝💁🏿,在經濟活動結束後需退還原付款單位或個人👩🏿🚒👩🏼🍳,不構成本單位收入的款項,如工程押金😌、定金🛳、出國保證金及其他暫時收取的各種款項等🌱。
2.代收款項
由本單位代為收取👴🏻,在經濟活動結束後需付給其他收款單位或個人🚵♂️,不構成本單位收入的款項👮🏽,如代收教材費、水電費、電話費等。
3.本單位內部各部門之間、部門與個人之間發生的其他資金往來且不構成本單位收入的款項🫷。
4.678向個人收取的各項合理性代辦費用👩🚀🤦♂️。
5.由上級部門委托本單位承辦的各類會務費用(須附委托本單位承辦的相關文件)。
6.取得具有橫向資金分配權部門(包括投資主管部門👩🏿💼、科技主管部門、國家自然基金委🚝、國家出版基金委等)撥付的基本建設投資🤽🏼♀️、科研課題經費。
7.財政部門認定的不作為行政事業單位收入的其他資金往來行為。
二、下列行為不得開具資金往來結算票據
本單位按照自願有償的原則提供下列服務,其收費屬於經營服務性收費🚣🏿,應當依法使用稅務發票,不得使用資金往來結算票據💂🏽♀️。
1.信息咨詢👷🏻♀️、技術咨詢🧑🏽🤯、技術開發、技術成果轉讓和技術服務收費;
2.組織由有關單位和個人自願參加培訓🦸🏿、會議的收費🫴🏿,以及組織短期出國培訓、來華工作的外國人員提供境內服務等收取的國際交流服務費;
3.創辦刊物、出版書籍並向訂購單位和個人收取的費用🧑🏻⚕️✒️;
4.會費收入📃🚣🏻♀️;
5.醫療服務收入;
6.開展其他經營服務性的收費🧏♂️;
7.財政部門認定的其他行為。
三🟥、各單位應將已使用的往來結算票據在經濟業務結束後及時歸還財務處票據管理部門,並不得轉讓、出借、代開、買賣🏄♀️、銷毀📘、塗改資金往來結算票據,不得超範圍使用資金往來結算票據。
四🥇、各單位要加強本部門往來結算票據使用和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嚴格按照《往來票據管理辦法》規定領取、使用和管理票據。自覺接受財務、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對於違反本規定的🙅🏽♀️,678將按照相關規章進行處理🧎♀️➡️、處罰🙍🏿♂️。
五、本辦法由財務處負責解釋,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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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4月28日